【管理制度】辽宁轻工职业学院学术道德与科研诚信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21-06-09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战略部署及省委、省政府“信用辽宁”建设的工作要求,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使学院科研工作者能够自觉遵守学术道德,增强自律意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厅字【2018】23号)、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辽委办发【2018】101号)等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院师生员工,适用于以学院名义从事教学科研活动的访问学者及科研合作者(以下统称科研工作者)。

第四条学术道德与科研诚信管理坚持预防为主、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学院建立由学院学术委员会领导的、职责分工明确的学术道德与科研诚信建设工作机制,支持和保障学院学术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

第二章 学术道德与科研诚信基本准则

第五条 科研工作者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有任何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行为;应积极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正确对待各种自然现象,不得参与、支持任何形式的伪科学。

第六条 科研工作者应坚持严肃、严格、严密的科学态度,要忠于真理、探求真知,自觉维护学术尊严和学者的声誉,不得虚报教学科研成果,反对投机取巧、粗制滥造、低水平重复等盲目追求数量不顾质量的浮躁作风和行为。在项目设计、数据资料采集分析、公布科研成果以及确认同事、合作者和其他人员对科研工作的直接或间接贡献等方面,必须实事求是。科研工作者有责任保证所搜集和发表数据的有效性和准确性。

第七条 科研工作者在保守国家秘密和保护知识产权的前提下,应公开科研过程和结果相关信息,追求科研活动社会利益最大化。开展公平竞争,对竞争者和合作者做出的贡献,应给予恰当认同和评价。评议评价他人贡献时,必须坚持客观标准,避免主观随意。不得以各种不道德和非法手段阻碍竞争对手的科研工作,包括毁坏竞争对手的研究设备或实验结果,故意延误考察和评审时间,利用职权将未公开的科研成果和信息转告他人等。

第八条 科研工作者应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通过引证承认和尊重他人的研究成果和优先权,反对不属实的署名和侵占他人成果;尊重他人对自己科研假说的证实和辩驳,对他人的质疑采取开诚布公和不偏不倚的态度;要求合作者之间承担彼此尊重的义务,尊重合作者的能力、贡献和价值取向。在各种学术评价活动中,要认真履行职责,发扬学术民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不循私情,自觉抵制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杜绝权学、钱学交易等腐败行为。

第九条 增强献身科技、服务社会的历史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应以培养人才、繁荣学术、发展先进文化、推进社会进步为己任,正确对待学术研究中的名和利,反对沽名钓誉、急功近利、自私自利、损人利己等不良风气。

第十条 科研工作者应该从维护学术声誉和自身尊严的高度,自我约束,讲求诚信,把遵守学术规范贯穿在教学与科研工作的每一个环节。要养成主动遵守学术规范的习惯,把规范变成自觉行为,自觉把自律和他律有机结合起来。

第三章 学术成果规范

第十一条 严禁代写论文或成果造假。学术论文应该是作者亲自进行深入研究、周密思考、精心写作、反复核查后获得的创新性知识成果。如将他人代写的学术论文用于发表、评奖、毕业和职称评定等活动将构成欺诈。科研成果应是科学研究的真实结果,不得造假或夸大。

第十二条 所发表的科研成果应该充分尊重和借鉴已有学术成果,注重调查研究、实证研究,在全面掌握相关研究资料和学术信息的基础上,精心设计研究方案,讲究科学研究方法,力求论证缜密,表达准确。

第十三条 学术成果文本引文应以原始文献和第一手资料为原则,凡引用他人观点、方案、资料、数据等,无论曾否发表,无论是纸质或电子版,均应加以注释。凡转引文献资料,应如实说明。学术论证应合理使用引文。对已有学术成果的介绍、评论、引用和注释,应力求客观、公允、准确。伪注、伪造、篡改文献和数据等,均属学术不端行为。

第十四条 学术成果文本应规范使用中国语言文字、标点符号、数字及外国语言文字。

第十五条 学术成果的发表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不得将同一研究成果提交多个出版机构出版或重复发表。不得将本质上相同的研究成果改头换面发表。另有约定再次发表时,应注明出处。

第十六条 学术成果的署名要用真实姓名,并附上真实的工作单位。署名者应对该项成果承担相应的学术责任、道义责任和法律责任。对于合作研究的成果,应按照对研究成果的贡献大小,或根据学科署名的惯例或约定,确定合作成果完成单位和作者(专利发表人、成果完成人)署名顺序。

第十七条 凡接受合法资助的研究项目,其最终成果应与资助申请和立项通知一致;若需修改,应事先与资助方协商,并征得其同意。成果发表时应说明成果资助背景。

第十八条 申请专利要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和专利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在申请专利前不得发表导致有关技术内容公开的论文或进行成果鉴定。我院科研工作者在履行本单位交付的任务中完成的或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物质条件或名义完成的发明创造,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归所属法人单位。申请被批准后,专利权归属法人单位所有。与他人合作或者接受他人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根据合同约定,该合同必须事先经单位主管部门审核。

第四章 学术评价规范

第十九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科研管理机构和科研工作者,在科研立项、科技成果评审、鉴定、验收和奖励等活动中,应本着科学态度,遵循客观、公平、准确的原则,给出详实的反馈意见,不可敷衍了事,更不可心存偏见。相关的评价结论要建立在充分的国内外对比数据或者检索证明材料基础上,对评价对象的科学、技术和经济内涵进行全面、实事求是的分析。坚决制止用不正当手段拔高或者贬低他人成果水平以及不认真负责、不实事求是、在评价活动及其结论中弄虚作假等行为。

第二十条 为保证评审的公正性,评议专家应遵守评审机构相关规定,采取回避或及时向评审组织机构申明利益关系,由评审机构决定是否应予以回避。评议专家有责任保守评议材料秘密,不得擅自复制、泄露或以任何形式剽窃申请者的研究内容,不得泄露评议、评审过程中的情况和未经批准的评审结果。

第二十一条 学术批评要实事求是,以理服人;鼓励争鸣,促进繁荣。学术批评前应仔细研读相应论文,熟知该论文的研究过程,并对其中的观点、方法做过深入的研究和思考,在有理有据的条件下提出,不得夸大歪曲事实或以偏概全。学术批评时应以学术为中心,以文本为依据,要以理服人,不得“上纲上线”或进行人身攻击。

第五章 教育与监督机制

第二十二条 建立学术道德教育与宣传制度。将学术规范和学术诚信教育纳入教师、科研人员、管理人员的职业培训范围和学生思想教育的必要内容。相关职能部门和各教学系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教学科研人员和学生的学术道德与诚信教育培训;教学科研人员要加强思想政治、意识形态和学术诚信等相关法规政策的学习,切实遵循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师加强对指导的学生进行学术规范和学术诚信教育,对学生公开发表的相关成果是否符合学术规范、学术诚信的要求进行检查、审核,并负有直接责任。

第二十三条 建立学术道德问责制度。建立并实行学术道德问责制度,寻发生重大学术道德失范和学术风气不正的个人,要追究本人及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建立科研管理部门项目监督制度。科研管理部门要及时掌握项目研究进展和完成情况,加强项目中期检查和结题验收的监管,使项目负责人严格按照学术规范完成研究任务。

第二十五条 建立学术行为监督和约束制度。学院在科研项目评审、学术成果鉴定、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等各类评审活动中,严格按照相关规章制度要求,进一步完善申报信息公开、异议材料复核、网上公示和接受投诉等制度,增加科研管理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第二十六条 建立科研人员学术诚信记录制度。在年度考核、职称评定、岗位聘用、人才推荐、评优奖励等方面实行“一票否决”。

第六章 学术不端行为查处

第二十七条 学术不端行为主要包括:

(一)抄袭、剽窃、侵呑、篡改他人学术成果。

(二)偷换署名顺序或将合作研究成果以个人署名发表。

(三)提供虚假的学术成果、证书、伪造不实的专家鉴定意见或其他证明学术能力的材料。

(四)伪造或篡改实验数据、结果、文献或统计资料,捏造事实。

(五)重复发表或将已有成果改头换面多次发表。

(六)伪造注释。

(七)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

(八)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

(九)其他违背学术道德准则的行为与表现。

第二十八条 学术不端行为调查程序:

(一)学院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受理本院学术不端行为举报。

(二)学院学术委员会办公室接到学术不端行为举报后,应当在5个法定工作日内,组织学术委员会中不少于5人的专家调查组,按有关程序,遵循实事求是、严肃认真的原则,开展独立调查取证,同时注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通过论证会给出调查结论。

(三)学院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将专家调查组给出的调查结论及时以书面形式通报当事人,并备案。

(四)如当事人对学院调查结论存有异议,可在接到调查结论后的30日内向学院学术委员会提出异议申诉。

(五)学院学术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对申诉材料进行审核,审核中如证据不足,维持原调查意见;如证据确凿,应组织不少于5人的调查组进行复查,必要时可聘请校外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调查,给出复查结论,并及时将复查结论以书面形式通报当事人。

(六)当事人对学院复查结论仍有异议,可在接到复查结论后15日内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请求复查。

(七)学院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对学术不端行为及时在校内及学院网站进行公示,有关材料和调查结论存档备查,调查结果及时报省高等学校学术道德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八)学院学术委员会根据专家组调查结论,结合学术不端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对学术不端行为当事人交由有关部门进行相应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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