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横向项目经费的使用,调动科技人员承担更多横向项目的积极性,提高横向项目的完成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原则:横向经费管理在学院统一领导下,实行分项核算,采用预算管理。经费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应对研究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二章 横向合作项目合同及经费
第三条横向经费的相关项目合同必须由教务处代表学院统一对外签订,盖“辽宁轻工职业学院合同专用章”。
第四条凡是学院教职员工承担的横向项目,其项目经费须全额转入学院财务账户。
第三章 横向经费的分配
第五条横向项目按国家规定交纳增值税,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可向大连市技术市场申请免征增值税。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咨询合同不可免税。因违背国家税收政策而出现的税务罚金由项目负责人全部承担。经费到位后,财务代扣增值税、学院管理费和能源动力费。
第六条研究经费:由项目负责人支配用于该项目研究。根据项目需求可提取一定比例的现金作为课题组人员的劳务费,但应按税务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研究经费不得用于采购与课题研究无关的通讯设备、交通运输工具、行政办公设备、计算机等。用科研经费购买的仪器设备必须办理验收登记手续,列入学院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第七条院管理费:用于项目开发和管理过程所发生的相关业务活动费及必要特支费,由学院统一管理使用。
第八条能源动力费:用于实验所需的能源、动力等资源的调节经费,按照学院和系部两级经费分配比例管理。
第九条为支持、鼓励我院教师积极承担横向项目,学院暂不收取管理费,由于使用学院场地、仪器、耗用学院水电等资源产生的费用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收取。
第四章 研究经费开支范围
第十条研究经费的使用以合同优先为原则,合同有规定或有预算约定的从其规定,合同未规定的按本办法执行。经费开支必须与所签订技术合同内容相关,符合财务制度规定。横向经费的开支范围如下:
1.固定资产购置费。
2.设备购置附加税费:指购置仪器设备所发生的运输、包装、装卸、安装、保险和零星土建的费用,以及进口设备所发生关税和运输保险费用。
3.专用材料购置费:指进行项目研究、开发、试验所需的燃料、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及零配件的购置费用,以及因此发生的运输包装费用等。
4.交通费。
5.劳务费:指参与项目实施的院内人员的报酬,包括科研人员、离退休教师及参与项目实施的其它人员的报酬;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
6.业务与条件改善费:包括接待费、通讯及网络使用费、餐费,汽车燃料费、过路(桥)费,以及因项目立项和实施发生的其它费用。
7.差旅费:因实施项目出差支出的食宿、交通、会务等费用。
8.特邀专家费:指项目立项或实施过程中,组织或邀请相关专家进行论证、咨询、鉴定、验收所支付的咨询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
9.协作费:包括协作单位的研究经费、学术活动费用或因本单位不具备条件而委托外单位试验、加工、安装、测试、计算等发生的费用及技术咨询费。
10.出版物/文献/知识产权事务费/印刷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文件搜集费、技术查新费、专利申请与维护费、知识产权顾问费、资料印刷费等。
11.租赁费:指进行项目研究、开发、试验而租赁的专用仪器、设备、场地、实验基地、交通工具等所发生的费用。
12.维修费:指相关的科研及办公设备维护、维修,以及实验室维修、改造等发生的费用。
13.会议费:指召开或参加与项目有关会议发生的交通、会务、食宿等费用。
14.保健费:在有污染环境下工作的保健费用。
15.中介费:指因促成项目合作支付给第三方的中介费用。
16.培训费:指项目组成员为实施项目所需的专业知识、技能培训的费用。
17.其它费:指项目运行过程中必需的其它费用。
第五章 横向经费的管理
第十一条经费使用流程:项目经费到帐——项目负责人到财务处开立经费本、填写经费预算分配表、横向项目立项登记表——教务处审核立项——经办人填写借款单——项目负责人签字——柜台预支——发票等报销材料由项目负责人签字,负责人产生费用由所在系、部审批——教务处审批——财务核销。
第十二条经费开支实行预算管理,在技术合同立项登记时备案。预算须遵守所签订技术合同的有关约定,经费开支应控制在预算范围内。
第十三条经费额度控制:技术开发、技术转让项目劳务费支出比例不超过50%,技术服务、技术咨询项目不超过60%,培训类项目不超过70%;业务与条件改善费不超过20%,其中汽车燃料费不超过5%。
第十四条经费开支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本项目组成员的经费报销由项目负责人遵照本办法规定负责审批。项目负责人的经费报销由所在系部审核,特殊情况下由教务处审核。学院计提的管理费转入院财务处统一管理,系、部计提的管理费纳入院系两级财务预算管理。
第十五条个人所得收入达到国家规定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应依法纳税。
第十六条合同履行完毕后,剩余经费视为结题经费。结题经费的70%由项目组支配,15%作为学院科技发展统筹基金,15%归项目所在单位支配。使用结题经费前,项目组应持项目委托单位或合作单位提供的合同完成证明及结题报告到教务处办理结题手续。
第十七条有关报销的规定
1.票据
报销票据必须真实合法,虚假票据、套开票据、无财务或发票专用章的票据、大小金额不符的票据、经涂改的票据、发票类型与业务内容不符的票据不予报销。报销票据开具日期不得超过上一年度。票据须由报销人、经办人和审批人签字方可报销。
2.差旅费
差旅出行方式由项目负责人确定,住宿费不超过学院规定最高级别的标准。差旅费一般由往返交通费、食宿费等构成,票据不完整时须背书说明具体情况;外地出差时发生的接待费,以及自驾车发生的燃料费、过路费、停车费等须与差旅费同时报销。特邀专家的差旅费据实报销。
3.人员费、劳务费、咨询费
领取人员费、劳务费、咨询费须填写领款表,并由所在单位盖章。
领取专家咨询费的应附身份证号码。
4.办公用品、书籍、资料打印、耗材配件等单批次超过500元,发票内容开具不明确的,须附销售单位提供的明细清单。
中介费的提取须提交中介服务合同,中介费总额(含税)不超过项目经费的8%。
第六章 违约金
第十八条横向项目履行过程中如产生纠纷,学院立即冻结该项目经费。发生在协商、调解、仲裁、诉讼期间的费用,从该项目的研究经费支取。若研究经费不足,可由项目负责人其他横向项目结余经费开支;如仍不足,可依次向系部、学院借支能源动力费、科研管理费,借支的费用由借支人负责归还。学院不收取能源动力费、科研管理费期间,不得借支。
第十九条经协商、调解、仲裁、诉讼后应由我院支付的赔偿款项,按合同类型不同由相应个人或单位按以下比例支付:
1、因技术开发合同纠纷需偿付的款项,应由项目经费余额、项目组已提劳务费支付。若仍不足,其不足部分按学院管理费支付35%、系、部能源动力费支付15%、项目组支付50%的比例分担,项目组分担部分可由该项目负责人主持的其他横向项目结余经费支付。
2、因技术转让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咨询合同纠纷需偿付的款项,应由项目经费余额、项目组已提劳务费支付。若仍不足,其不足部分按学院管理费支付20%、系、部能源动力费支付10%、项目组支付70%的比例分担,项目组分担部分可由该项目负责人主持的其他横向项目结余经费支付。
第二十条学院不收取能源动力费、科研管理费期间,任何因合同纠纷需偿付的款项,全部从该项目的研究经费支取。若研究经费不足,可由项目负责人其他横向项目结余经费开支;如仍不足,由项目负责人负责偿付。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解释权属辽宁轻工职业学院教务处。